关于发布《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协会制定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以下简称《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特别风险揭示》和《管理规则》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会员公司应当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同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特别风险揭示》。请各会员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本公司拟使用的《特别风险揭示》报协会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