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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重点总结(6)

发表日期:2011年11月18日10:46:7   来源:中国期货资格考试网   [在线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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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

========下面指的是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

58. 符合条件证券公司:

6个月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 公司总部至少5名。

开展介绍业务员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2.本办法所说的风险监控指标是: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对外担保或者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证监会在20个交易日内 批准不批准

59. 列情况从业人员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到12个月。情节严重3年得不受理从业资格的申请:拒绝协会调查检查  获取不正当利益  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 违反保密泄露重要未公开信息。

60. 从业人员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用明示和暗示与有关机构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来 投资者。或者垄断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者介绍人返还佣金

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标准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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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lo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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