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共9条)
本章主要内容
1、关于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性质(6、7、9、10)
设立:设立期货交易所由证监会审批(6)
管理办法证监会制定(7)
性质:(1)不以营利为目的(7)
(2)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
(3)实行自律管理(7、10)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
监督管理会员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
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人员:人员方面的规定(7、9)
负责人由证监会任免(7)
负责人、财会人员的消极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有规定的为法违纪记录
有经营破产记录
有经营违法记录
有负债情形
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交易所负责人、期货公司高管
因违法违纪被撤销资格:律师、注册会计师、中介机构专业人士
(责任编辑:lix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