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算与资金管理(30、31、32、33、34、35、37、40、41)
(1)账户(30)单独开户、不得混码。
(2)资金隔离(31):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3)冲抵(32)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
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银行(3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风险金(34、40)
风险金的管理: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风险金的使用及违约责任承担
会员、客户违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相应追偿权。
(6)收费管理(35)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7)结算:(37、41)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结果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会员、客户。
客户应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持仓。
分级结算:实行分级结算担保金制度。
计算担保金的种类与收取: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结算会员代为承担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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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uaixiao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