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熔断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六、大户报告制度
1、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后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七、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积极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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